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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以土地與房屋為課稅客體,所課徵的賦稅。

一、一般持有時每年應固定繳納之稅捐

地價稅

基本稅率為公告地價的 10/1000,超過累進起點的地價部分另以累進方式課徵 15/1000 ~ 55/1000稅額。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 2/1000,於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

房屋稅

住家用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 1.2%,營業用為 3%,非住家非營業用(診所、事務所等)為 2%。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繳納。

二、不動產交易時應課徵之稅捐

(1)購買房屋的稅費:

契稅

核定契價 ( 房屋 ) 的 6%。

印花稅

為核定房屋與土地契價 1/1000 金額貼用印花票。

登記規費

為核定房屋與土地契價 1/1000。

書狀費

每張 80 元正,通常每戶建物權狀一張,倘有另編建號的車位,亦給予建物權狀。

火險費

於房屋貸款時投保,金額依貸款額度、年限、房屋結構而有所不同。
火險費僅能針對房屋投保無需就土地部分貸款投保。

(2)出售房屋的稅費:

土地增值稅

稅費按土地漲價倍數之不同,而用 20%、 30%、 40% 等三級稅率累進方式課稅,自用住宅用地率 10% 課徵。

財產交易所得稅

省市稅捐單位每年重新規定房屋出售按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視為所得併入個人年所得申報所得稅,然亦可以實際交易所得或損失併入年所得申報

(3)贈與房屋時的稅費:

贈與稅

由贈與人繳納,贈與日98 年 1 月 23 日(含),贈與稅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 × 10﹪;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免稅額為 220 萬元

契  稅

核定契價(房屋)的 6%。

印花稅

為核定房屋與土地契價 1/1000 金額貼用印花票。

(4)繼承房屋時的稅費:

遺產稅

由繼承人繳納,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 10﹪;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每人有 1200 萬元免稅額。

登記規費

依移轉登記土地與房屋核定契價的 1/1000 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