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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土地特別稅率 罰鍰改3倍以下 2010-05-05

2010年05月14日  蘋果日報

【陳瑩欣╱台北報導】

為了符合裁罰比例原則,立院財委會昨日初審通過《土地稅法》54條第1項第1款,當民眾或是公司行號誤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的時候,從過去一律處漏稅金額3倍罰鍰,改為「3倍以下」,以擴充裁量的空間。
 

按漏稅情節裁定

對此,立委林炳坤指出,曾有工廠外移之後,原始的工廠土地雖然還是有在利用,只是留下管理員,拿來做倉庫,做為公司使用的事實仍然存在,但是工廠老闆不知道沒有生產之後,地目要變更申報,因此,造成地價稅要補稅、加罰3倍,最後多繳3萬元的罰鍰,實在是很貴的稅,應該修正。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指出,由無黨聯盟提案修正的《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罰鍰倍數改為3倍以下,可以使處罰的金額按漏稅情節裁定,更加符合現行裁罰要求「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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