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指對人生前無償給予他人財產,所課徵的賦稅。
贈與稅的稅率自98年1月23日(含),應納贈與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 ×10﹪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扣除額220萬元。若欲贈與子女則父母每年各有220萬元免稅額每戶每年即有440萬元的免稅額,若再加上祖父母、伯叔姑姨的贈與,免稅額可能達千萬元以上。贈與財產以房地產為佳,因其以公告或評定現值計算,所以有實質贈與膨脹效果。
遺產稅:指對人死亡後遺有之財產,所課徵的賦稅。
遺產稅的稅率自98年1月23日(含),適用單一稅率10﹪。
免稅額: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扣除額:
1.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2.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4. 第1至3款所定之人如為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病患,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得扣除45萬元,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遺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被繼承人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 111 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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